近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公布,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财产权益”章节中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福建人大”微信公众号截图
该条款一经公布后引发广泛关注。记者采访了婚姻法和妇女权益方面的律师和专家进行解读。
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雄律师认为,该条例在积极保障妇女权益方面作出立法,能够看出保障妇女对配偶夫妻共同财产的调查权保护比较突出,财产调询强度也比较大。“其实法律原来就有规定夫妻双方对于配偶共同财产的调查权,只是需要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来实现,这个权利是潜在的,而且是上位法规定的。只不过现在新的条例强调保护妇女权益时,明确妇女可以进行持证直接查询,我觉得也是没有问题的。”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贾丽萍认为,从立法目的来讲,这一新条款通过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对传统上为家庭和生育承担更多的女性赋予一种权利,是一种保障,引导大家在婚姻中互相尊重,更重视感情,更重视信任,进而推动基于尊重情感和信任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的建立,更深层次的立法追求是引导设立互敬互爱、和睦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立法追求与我国民法典及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设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但从立法到落地还有一定的距离。”黄雄认为,该条例实施后需要协调各地各部门执行,具体如何实施、如何落到实处,以及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仍需要进一步观察。
“目前确实存在一定的顾虑,比如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的问题等等,要有优化的条款或细则进行明确,做好条款实施的过渡和衔接。立法本身也是个不断进行调整和进步的过程,如果在实施的过程中确实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相信相应立法部门也会进行细化和完善,不能因为有顾虑,就质疑新条例的进步性。”黄雄说,条例的进步性在于先从妇女权益保护角度打开突破口,进而积极推动夫妻共同财产的透明度和配偶调查权。“福建大胆尝试并充分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性立法是值得提倡和推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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